关于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课题)省级资金资助的通知
?xml:namespace>
各位老师:
为鼓励本省企事业单位科研团队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提升本省企事业单位科研团队创新水平,保障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在本省的顺利实施,依据《黑龙江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省级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联发〔2015〕39号),现拟对2016年度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择优给予省级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和重点研发项目(课题)。
(二)由本省组织申报,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立项,且得到国家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课题)。
(三)项目(课题)主要由在本省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本省境内实施。
(四)项目(课题)申请资金不超过国家财政资金实际支持额度,即国家项目(课题)合同额实际分配到我省的资金额度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申请省级资助的项目(课题),在注重国家项目(课题)合同书中各项指标的同时,要求在国家项目(课题)研究内容基础上有所延伸和扩展,支持开展新的研究内容与攻关,以便充分发挥省级资金的作用。
二、相关要求
1.申报单位,登录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综合管理系统(http://219.147.168.104/Kjpt/)在线申报,并上传承担国家项目(课题)合同书、国家财政资金拨款到位凭证扫描件,项目合同书中的主管部门即为此次申报的项目推荐部门。
2.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国家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包括立项以来研究进展、已取得的各项阶段性成果以及在引进、培养、留住人才方面发挥的作用,作为评估是否给予省级资金资助的重要依据。
3.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1号)以及黑龙江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7〕12号)最新要求,合理安排资金,认真填写经费预算。
4.校内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2日17时。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需每年通过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呈交年度科技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确保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指标及任务。
联系人:宋瑞琳
电话:0451-82518584
附件:?xml:namespace>?xml:namespace>黑龙江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省级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